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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上作虚假陈述,收到10万元“罚单” 天天微动态
来源:现代快报     时间:2023-06-02 18:08:45


(资料图片)

法庭上作虚假陈述,收到10万元“罚单”

现代快报讯(记者 徐晓安)在法庭诉讼过程中,有的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,作出虚假陈述,这样非但难以“胜诉”,还可能收到法院的“罚单”。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近日,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当事人,依法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。

2023年1月,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某房产公司支付晾衣架安装款3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。随后,某房产公司委托一名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,到庭参加了诉讼。

据了解,第一次庭审中,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微信聊天记录及资金审批单。聊天记录显示,双方就案涉工地的晾衣架项目多次进行对账,后确认未付款项为36万余元,资金审批单中,工程部负责人柏某签字确认,应按合同支付款项。

然而,房产公司当庭否认微信聊天人员王某、刘某及审批单签字人员柏某是其工作人员,甚至对是否委托了贸易公司安装案涉工程的晾衣架都故意表示“不清楚、无法核实”,对合同履行的基本事实予以全盘否认。

承办法官当庭致电王某、刘某,王某、刘某,确认曾在房产公司工作,并认可代表房产公司与贸易公司对账结算的事实。但房产公司仍表示,上述人员的身份无法核实。因此,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核实上述人员身份情况,并提交其公司近几年的社保缴纳记录。但在第二次庭审中,房产公司并未提交社保缴纳记录,同时,再次明确表示无法核实到柏某身份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房产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为柏某缴纳社保,柏某本人也的确到庭陈述其为房产公司员工,担任现场施工管理人员。法院认定,房产公司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,妨碍案件审理,有违诉讼诚信原则,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司法公正,依法应予制裁,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。收到罚款决定书后,房产公司未申请复议,该罚款决定书已生效。

法官提醒,法庭是神圣庄严之地,任何人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,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坚持采取“零容忍”态度,对查实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、罚款或拘留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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